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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即日起,本市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府衛生局應會同相關單位執行必要之防疫措施。」

說明: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6款、第38條及本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
二、公告事項:
(一)本市各里登革熱病媒蚊監測結果,具下列情形者,視該里有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之虞。
1、經病媒蚊密度調查,連續2週布氏指數級數超過3級。
2、經誘卵桶監測,連續2週誘卵桶陽性率達60%且卵粒大於500粒。
(二)本市有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之虞時,本府衛生局認有查核本市公、私場所(含空地、空屋)之必要時,經事先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後,應會同警察機關或里長,逕行進入勘查或執行必要的防疫措施。
(三)本市有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時,為免疫情擴大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有迫切之危害,本府衛生局認有進入本市公、私場所之必要時,經事先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會同警察機關或里長,逕行進入勘查或執行必要的防疫措施。但公、私場所屬空地、空屋者,得會同警察機關或里長,逕行進入勘查或執行必要的防疫措施,不受事先通知之限制。。
(四)上述防疫措施係指孳生源清除、投放病媒蚊幼蟲及成蚊防治藥劑(如粒劑、煙霧劑等)、生物防治及化學防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