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8 年 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安(一)字第 10804713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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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函轉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請學校向學生宣導參照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與業者簽訂契約,以維護學生基本權益。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4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80037226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參加學校辦理之課外活動及業者於國內所主辦之研修、
集訓、體驗、參訪、見習、學術、娛樂、運動、藝文、休閒、公益服務等
非屬學校正式課程之營隊活動之權益,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三、旨揭注意事項所稱學生課外活動,係指寒暑假、國定例假日或課後期間,學校僅就本校學生所辦理非課業
輔導性質之活動。所稱校外營隊活動,係指學生參加由業者於寒暑假、國定例假日或課後期間,
全程於國內主辦,向參加學生收取費用之活動。
四、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應遵行禁止強迫原則、確保安全原則、受益者付費原則、經費透明原則等原則,
並循校內行政程序訂定計畫通過後實施。
五、學校應定期宣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前,應與家長或師長充分討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與
業者簽訂契約,並適時於課程及活動中納入消費者保護教育之宣導,以維護學生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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