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 月 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0122346 號函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 114 年 1 月 24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40193863 號函辦理。
二、因應「性平三法」於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公布,並於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性工法及性騷法已具體修訂相關申訴及調查處理程序,其適用法律之申訴處理及調查機制,調整如下: (一)適用性工法之職場性騷擾事件:受僱者未達 30 人之學校,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事宜,受僱者達 30 人以上之學校具一定規模,應另設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 (二)適用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教職員工時,學校應依性騷法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不得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行為人為學生時,則得視年齡及身心發展之必要考量,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並於處理建議得結合性別平等教育,提供教育輔導措施。
三、檢附「各級學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涉職場性騷擾事件」及「各級學校人員及學生涉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事件」申訴及處理流程說明(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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