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陳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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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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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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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450
一、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業經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30103026 號函修正,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二、本次修訂重點略以: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活動僅得以報支「交通費」及必要「住宿費」(依臺南市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每日上限額度內)。
三、有關詳細規範項目(如附件)請同仁自行參閱,若有疑問請洽本室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