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報考者請下載附件參考
如有疑問請洽本校教務處 5817020#811 謝主任
一、依據:
(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分別由下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辦理: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辦理」。
(二)臺南市 107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小學級畢業程度(含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考試簡章。
(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
二、目的:使自學之國民透過鑑定考試順利取得國小、國中之學歷資格。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承辦單位:本市善化區善化國小
四、辦理時程與日程表:107年1月至1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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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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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03 (星期三) |
公布考試簡章 |
網頁、公文、電視跑馬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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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01(星期四)~ 107.02.04(星期日) |
全國同步受理報名及現場核發准考證 |
報名地點:善化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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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06(星期二) |
回報本市各試場人數及各考科試卷數 |
3個試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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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17(星期六) |
至彰化縣領取試卷及佈置考場 |
善化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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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18(星期日) |
全國同步舉行鑑定考試、閱卷與成績登錄 |
7時 20分試務講習會議 8時 00分-15時 40分考試與閱卷 17時召開試卷評閱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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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30(星期五) |
印製並寄發成績單、向主辦縣市回報本市辦理情形 |
本局、善化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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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13(星期五)截止 |
成績複查(書面申請) |
本局、善化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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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7(星期五)前 |
寄發通過證書及科目及格證明書、製作成果冊 |
本局、善化國小 |
五、應考資格:
(一)年滿14歲(民國93年9月1日(含)以前出生)之國民(含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者),得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二)年滿17歲(民國90年9月1日(含)以前出生)之國民(含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者),得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六、報名地點:臺南市善化區善化國小教務處【臺南市善化區文正里 1鄰進學路 63號,電話: 5817020#811】
七、報名日期與方式:
(一)報名日期:107年2月1日(星期四)起至 107年2月4日(星期日)止,星期四、星期日上午 9時至 12時,下午 1時 30 分至 4 時;星期六、星期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
(二)報名方式:
1.應考人親自持身分證(或臺灣地區居留證、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各 1份、最近 3 個月 2 吋脫帽半身相片正面相片一式 4 張、申請部分科目免考用證明文件正、影本各 1 份(科目及格證明書正本驗畢發還)至善化區善化國小報名報名(不受理電話或通信報名),並現場領取准考證。
2.如應考人無法親自報名,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委託人、受委託人身份證影本各 1份方式至善化區善化國小報名。
3.身心障礙國民如需特殊應考方式應於報名表上填註,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各 1份(正本驗畢發還)。
4.詳細報名繳驗資料請參閱考試簡章,而委託書格式請至本局網頁/社會教育科/文件下載區下載,網址為: http://boe.tn.edu.tw/boe/wSite/ct?xItem=6640&ctNode=434&mp=20
八、考試日期:107年 3月18日(星期日)。
九、考試地點:除第一試場為一般民眾試場外,其餘皆為入監服刑人特設試場,特設試場視受刑人報名狀況而設。
(一)第一試場:善化國小試場
(二)第二試場:臺南看守所(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 1號)
(三)第三試場:臺南監獄試場(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 1號)
十、鑑定考試科目及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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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別 |
上 午 |
下 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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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別 |
第一節 |
第二節 |
第三節 |
第四節 |
第五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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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時間 科別 級別 |
8: 00 ∣ 9: 20 |
9: 40 ∣ 10: 50 |
11: 10 ∣ 12: 10 |
13: 20 ∣ 14: 20 |
14: 20 ∣ 15: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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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3月18日 (星期日) |
國中畢業程度 |
國 文 |
數 學 |
英 語 |
社 會 |
自然與生活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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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畢業程度 |
國 語 |
數 學 |
社 會 |
自然與生活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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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離開舍房的時間有限,第二及第三試場考試方式為一次發放所有考卷,考畢由監考人員清點試卷回善化國小統一閱卷。
十一、及格標準及資格:
(一)各科成績均以 60分為及格、 100分為滿分。
(二) 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或當次考試各科目均達 50分(含)以上,而總平均達 60 分(含)以上者,由本局發給國民中、小學畢業程度同等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
(三)未符合第二款發給通過證書標準時,但部分考試科目達 60分(含)以上者,由本局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以後報考本考試得免考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時,發給國民中、小學畢業程度同等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
(四)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其他地區同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十二、本計畫奉核可後執行之,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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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9月19日(星期五)9時21分, 「『114年國家防災日演習』 地震速報演練, 臨震應變「趴下、掩護、穩住 『Earthquake Disaster Dri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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