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保相關宣導:
學保資源得來不易,各級學校對於各項理賠事件,能確實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及保單條款規定條件申請理賠,遇有爭議時應理性循上項說明管道申請審理,以符合學生團體保險互助與公平正義原則,讓學保的公益資源能夠源遠流長。
一、依據 106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幼兒團體保險招標工作小組暨保單條款審查小組第 3 次聯席會議紀錄辦理。
二、旨揭保單條款重要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二條第三款:為防杜幼兒園被保險人帶病投保,新增訂「幼兒園」部分,修正為「針對幼兒園、進修及補習學校之被保險人所稱之「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加保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刪除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為因應第二條第三款新增「幼兒園」部分,爰刪除後半段「但幼兒園之被保險人,於加保前已存在之疾病,於加保後(含加保日)未達 90 日致身故者,不予給付。幼兒園之保險人符合前項加保期間,於寒假期間,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三)修正第十四條:為免行政徒勞而理賠金額有限,迭生爭議,新增訂自付額門檻:
1、第一款: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修正為「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超出自付額新臺幣伍佰元部分,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伍萬元為限。前項實際支出之各項醫療費用,病房費部分每日以新臺幣壹仟元為限。(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不受此限制)。」。
2、第二款:傷害門診保險險金給付修正為「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超出自付額新臺幣伍佰元部分,給付「傷害門診保險金」,但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
link to https://cirn.moe.edu.tw/Facet/Home/index.aspx \link to https://web.klokah.tw/ \
| 閩南語 | 客家語 |
| 原住民語 | link to https://web.klokah.tw/ \ |
| 專區概念 | |
|
114年9月19日(星期五)9時21分, 「『114年國家防災日演習』 地震速報演練, 臨震應變「趴下、掩護、穩住 『Earthquake Disaster Drill』」 |
|
| 宣導廣告 | |
link to https://www.shes.tn.edu.tw/uploads/images/img68c52b2401867.png |
|
| 消防防災館 | |
link to https://www.tfdp.com.tw/cht/index.php |